家庭教会法律常识108问(2019版草案)

录目:

第一课 理念篇(19问)
第二课 公民权利篇(35问)
第三课 现场执法应对篇(24问)
第四课 事后主张公民权利篇(5项)

本文转自 “為古道發聲”
原网址:https://h.land/blog/63052


第一课 理念篇(19问)

1、什么是基督教家庭教会?

答:所谓基督教家庭教会并非仅指基督徒在家里的聚会,而是指区别于官方审批的“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由基督徒自发组织建立、拒绝政教掺杂的“传统教会”。

2、我们为何不加入三自或登记挂靠在行政机关名下,而要坚持走传统家庭教会的路线?

答:因为福音。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教会的行政应按圣经的原则运作,其属灵工作不能受世俗权势的支配和辖制,否则就是对于基督的出卖。任何人的命令与神的教导相违背时,我们都应当顺从神胜过顺从人。

3、《宗教事务条例》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前二者。《宗教事务条例》的许多规定,不仅违反《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总原则,而且违反《立法法》,同时还与许多民事、行政法律规定相冲突。

4、民宗执法还会持续吗?

答:目前国内的主流依然是坚持无神论的宗教观,且《宗教事务条例》已经全面推行,因此一时不会废止。但综合来看,个别地区运动式的执法社会成本极高,难以持续。

5、佛教和基督教差不多同时传入中国,且基督教对华贡献更为显著,为什么国人还是基督教更加排斥?

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人信仰的最高对象“天地”是没有位格的,这与佛教信仰的“梵天”更为相近,且二者都有浓厚的泛神论色彩。“梵天”较可见的“天地”更抽象和超越一些,因此佛教可以传入中国,而儒道学说很难倒传入印度等国。基督教信仰的神是三位一体的神,是自我启示,道成肉身、受难复活的神,与传统百家学说有云泥之别,难以为国人理解和接受。

6、《宗教事务条例》符合《圣经》吗?

答:《宗教事务条例》的很多规定,与法老对摩西和亚伦说的话如出一辙。例如,法老指定色列人只能在歌珊地敬拜神,而《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在未经审批的地点举行宗教活动。又如,《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教会的财务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计,这与法老说羊群牛群要留在埃及是一个意思。以色利人出埃及时,连“羊的一蹄”都不留给法老,要全然献给神。同时,相关部门还出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教会、挂国旗、强迫诗班唱红歌、挂领袖像,让牧师去寺庙拜佛,让道士在教会表演等土政策(不会明着写进法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得罪神的恶行,是真正的基督徒绝不能接受的事。

7、历史中其他国家出现过类似的宗教政策吗?

答:1918年1月,前苏联颁布《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法》。同时《苏俄刑法典》中规定,如有吸引未成年人参加宗教团体,对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判处五年以下自由刑。因此这种抵挡神的政策,整个苏联遭受极大的苦难。索尔仁尼琴在花了五十年的时间研究民族的革命史后,他得出了一个结论:“人们已经忘记了神,这就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一切。”但苏联人悬崖勒马,于1990年,苏联接连颁布了《信仰与宗教组织自由法》、《宗教信仰自由法》,允许教会创办学校,规定父母有权对子女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进行宗教教育,军人也可信教,神父可以探监,政府不可以资助任何宣传无神论的组织和活动。

8、有人说,基督徒不能打官司。我们只求主伸冤,不向人伸冤,请问这样的观点对吗?

答:据圣经记载,保罗曾经多次利用罗马法律维权,原因在于他具有罗马人的身份,而如今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保罗一样依法享有公民权利。

《申命记》记载,如果一个女子在城里遇到恶男行不轨之事又保持沉默,则会被视为一同有罪,并被处死。而如果她在田野遇见恶男,喊叫后无人搭救,则无罪。如果把教会比作这个女子,那么教会有发声的义务,而不能纵容恶行。

如今,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家的法治状况相对而言有了一定的改善,如果教会此时遇到逼迫还不发声,那岂一同有罪吗?

9、主张权利不是世俗化的一种体现吗?

答:人之所以享有权利,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他是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哪怕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他依然会享有一定的权利,不能被肆意剥夺。因此,人身自由权、信仰自由权、甚至财产权等基本人权本身即具有神圣性,对其侵犯无异于对神的亵渎。圣经说“欺压贫寒的是辱没造他的主”。主张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尊荣神,保护人,不能简单视为世俗化的一种体现。

10、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利有用吗?

答:“违弃律法的,夸奖恶人;遵守律法的,却与恶人相争。”(箴言28:4)当一些案件发生后,不仅弟兄姊妹的信心受到打击,而且给周边百姓造成了“基督徒在违法”的错误认识,因而阻碍了福音的传播,而依法维权是一个为教会正名的重要途径,从而为传扬福音搭建平台,扫清道路。同时能有效制止一些野蛮的恶行,同时坚固弟兄姊妹的信心。

11、依法主张权利后,万一对方采取报复措施怎么办?

答: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当法老听说以色列人要出埃及时,立即加重了他们的苦役。可悲的是,以色利人却没有埋怨法老,而是去埋怨摩西和亚伦,但这并不能拦阻神带领以色利人出埃及。

为了预防对方的报复行为,站出来主张权利的弟兄姊妹,必须要有心志,而且一无挂虑才能走这条路。

12、教会申请成为临时活动场所,可否?

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教会申请登记为临时活动场所后,也要经过民宗部门审批,并听取三自的意见,最后再参照三自的模式进行管理。因此,这与加入三自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此做法,表面似乎换得一时的安宁,实际上是埋下了更大的隐患。正如之前说的,歌珊地就是法老为以色利人指定的临时活动场所。因此,我们坚决不申请成为临时活动场所。

13、受逼迫时,教会直接转为小组聚会可否?

答:第一、我们的原则是不停止聚会。采取大型聚会还是小组聚会的模式,这个应当由教会同工共同决策。

第二、圣经告诉我们信的人都在一处,我们是互为肢体,既然如此,肢体就不能轻易分开,否则更易受攻击和亏损。经上说:“那些属你、为无大会愁烦、因你担当羞辱的,我必聚集他们。”(番3:18)。

第三、当教会直接转化为小组,会增加牧养的难度,同时会对信众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冲击。为了坚固信徒,教会也需要站出来抵挡逼迫,遮盖信徒。教会如果要出埃及,必然面对法老,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坦率的说,目前很多教会直接转为小组,并不是为了福音,而是出于惧怕。

14、如果从公共聚会退回到家里聚会或小组聚会,所遭受的逼迫是否会减轻一些?

答:首先,圣经记载:“扫罗却残害教会,进各人的家,拉着男女下在监里。”(徒8:3)这让我们看到,逼迫是有层次的,先是阻止信徒去教会,然后是进入住宅骚扰,最后是对弟兄姊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次,从实践来看,那种直接退回家庭的教会,又会被以各种理由纠缠,并不意味着压力会减轻。

15、我们的底线是不放弃信仰,停止聚会并不是要求我们放弃信仰,因此可以接受,对吗?

答:圣经说,不可停止聚会。在此意义上,强行要求我们停止聚会等于要求我们放弃信仰。

16、教会如何要聘请律师?费用多少?

答:第一,作工的得工价,这是圣经明示的原则。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如要开具相关手续,也有一定成本的。关于律师收费标准,各省市律协均有指导价格,可供参考。

有时牧者会在电话中替弟兄姊妹咨询非教案的法律问题,这种做法要慎重,一是咨询时最好当面提供材料,以免律师信息掌握不全,形成误判。二是咨询事项太杂,会耽误律师的时间。对于非教案类的案件,建议让弟兄姊妹直接咨询本地律师即可。律师的咨询费用各地各人标准不一。

17、教会如果要维权,需要如何准备?

答:首先,需要教会同工共同作出决定,不能仅让牧者个人承担压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不同的声音发出,要彼此接纳饶恕。

其次,站出来的弟兄姊妹要掂量一下,自己是否有什么顾虑、软肋,因为你要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机器。保罗说:“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在兄弟教会受苦的时候,周边教会不当瞪眼看着,要及时为他们提供支持、奉献、代祷,更不得攻击诽谤。

最后,要提前进行装备,学习法律知识。尤其要注意收集证据,保留书面材料,以便和律师进行沟通。

18、有牧者问,依法维权麻不麻烦?因为牧养教会的负担已经很重了,担心自己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开展维权事工。

答:牧者的职分是牧养羊群,狼来了,牧者此时能不管吗?在特殊时期,开展法律事工对于牧养教会、团结信众、传扬福音而言,具有格外重要的价值。

比起反复被骚扰,依法维权反倒是比较省时省力。如果聘请律师,律师会从事撰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从而大大减轻牧者的负担。

19、我感到很惧怕,不敢面对这些冲突,怎么办?

答:首先,我们的本相都是软弱的,但是神给我们很多的应许:“ 我岂没有吩咐你吗?你当刚强壮胆!不要惧怕,也不要惊惶,因为你无论往哪里去,耶和华你的神必与你同在。”( 书1:9)“你不要害怕,因为我与你同在;不要惊惶,因为我是你的 神。我必坚固你,我必帮助你,我必用我公义的右手扶持你。”(赛41:10)“‘你这虫雅各和你们以色列人,不要害怕!耶和华说,我必帮助你。’你的救赎主就是以色列的圣者。”(赛41:14)“不要怕他们,当记念主是大而可畏的,你们要为弟兄、儿女、妻子、家产争战”(尼4:14)求神加我们力量,让我们能打那美好的仗,得那荣耀的奖赏。

其次,恐惧的一个来源是无知,因此需要不断学习、培训,以增加会众的知识和经历。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最后,有许多的见证环绕我们。基甸的家族在以色利人中间是至微小的,他自己也常常恐惧软弱,但神兴起他,差遣他带领300以色利人出来争战,结果大获全胜,国中因此太平了四十年。我们会愿意成为那300人之一吗?

第二课 公民权利篇 (35问)

1、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说,信仰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必须要在《宗教事务条例》的许可内进行,所以家庭教会是非法的。他们说的对吗?

答:《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里“集体”一词说明,家庭教会的人数不受限制。“秘密”一词说明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神赋基本人权,并不需要以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为前提。

信仰自由可以受到法律的规范,但这种规范是有前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可见,只要公民的宗教活动没有对他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如整日高音喇叭扰民、公共场所进行礼拜妨碍交通等,则应当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皆不得与此相违背。家庭教会的正常宗教活动,只要没有违反《宪法》的总原则,即为合法。

2、政府工作人员到我家说,如果在家里举行聚会,要求成员只能是我家亲戚,且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请问他们的说法有依据吗?

答:1997年国务院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强调:“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国务院白皮书是国家的承诺,并不会废止。很明显,这里强调的是“亲友为主”,不是“亲戚”,而是“亲戚和朋友为主”即可。其次,这里没有人数的限制,有些省份的民宗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城市里的家庭聚会不得超过三十人,这种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第三部分第六款再次明确:“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其中,并未对人数加以限制。

同时我们再次重申,公民不仅在家里的宗教活动不应受干涉,只要其行为没有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原则,皆应受行政机关保护和尊重。

3、有的统战部门将“活动内容和人数超出传统意义上家庭聚会范围的”的家庭教会列为“涉黑”的举报对象,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首先,家庭教会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人数限制。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涉黑”的具体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因此,以涉黑定罪的前提是成立危害社会的犯罪组织,家庭教会显然与此风马牛不相及。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任何公民不得被判有罪,统战部门显然并不具备此类司法职权。

4、民宗部门说在弟兄姊妹住宅内的聚会非法,要强行闯入“执法”,我们该怎么办?

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在出示检查文书或搜查证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仅出示警察证也不行)才可以进入公民住宅,除此以外,公民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闯入住宅。发生这种情形,应当喝令对方退出,同时拍照取证。告知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方据此搜集的证据,也会被法庭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此类强入民宅的违法行为,第一,你有权不开门并拒绝他们入内;第二,进来后我们有权要求他们出去;第三,事后可以予以控告。

5、最近我所在的教会被查,领导或老师让我不要再去教会聚会,我该怎么办?

答:第一,无须惧怕,需要以敬虔温柔的态度向他人表明自己信仰的缘由和立场。

第二,领导或老师均无权强行要求公民放弃信仰或不去聚会,在这方面,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第三,如果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他的行为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6、有人打电话给我,自称是民宗局的工作人员,要我去他们单位接受问话,我应该过去吗?

答:首先,不要急于答应会面,先可以反问对方的具体身份和事由。你可以回答,在电话中无法核实他的身份,如果有事请他走正规程序。如果对方经常骚扰,你可以直接拉黑处理。

其次,法律并没有赋予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府部门有电话传唤公民的权力。普通公民不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随叫随到的义务。

很多弟兄姊妹由于经验不足,去了这些部门之后,往往被恐吓、诱骗一番,被迫做了不利的笔录证词,不仅导致教会受损,自己的良心也承受极大的压力。当尼希米重建城墙时,参巴拉多次要尼希米出来会见,目的都是为了干扰他。但尼希米看破参巴拉的诡计,坚决不见他,而是专心做工,因此城墙得以很快重建完毕。

7、民宗部门说,如果不做完笔录,我就不可以走,他们有权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吗?

答:《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外,包括民宗局在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也无权把你堵在教会或其它地方,否则涉嫌非法拘禁罪。

8、民宗部门要求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然后对我进行询问,我该怎么办?

答:警察把你带走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传唤。传唤的对象仅限于违法嫌疑人,而公安机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你先要问清公安机关你被传唤的事由是什么?然后你可以仅回答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其他人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因此,民宗部门让公安机关传唤你,再进行问话的行为,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当场你可以拒绝,事后也可以进行举报、控告!

9、如果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传唤,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

答:第一、在一般情况下,需要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第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因此,在被传唤时,我们有权要求对方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传唤证。如是现场传唤,则可要求出示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证,同时要求警方告知家人,自己是以什么理由被传唤,传唤地点在何处等。同时可拨打110要求警督进行现场监督。切记不可暴力抗法,要随时取证,然后事后维权。

10、如果弟兄姊妹被传唤或拘留,多久能出来?

答:如果只是被传唤,一般8小时以内能出来,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4小时。如被拘留,一般是15日以内。如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治安管理规定,合并执行也不会超过20日。如果是刑事拘留,则要立即联系律师。

11、如果我去参加聚会,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吗?

答:实践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首先,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并不是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其在处理宗教事务时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秩序。而弟兄姊妹一般不会破坏公共秩序,更不会采取暴力措施,因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弟兄姊妹予以拘留的理由很难。假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当尽快联系律师,坚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12、有哪些人不适用被行政拘留吗?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13、如果警察在派出所对我进行询问,我享有什么权利?

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在被询问时,我们有权要求保障我们正常的休息;有权对于在非办案区的问题拒绝回答(对方可能在非办案区对你进行恐吓、诱骗);有权拒绝回答认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身份信息要告知);有权要求全程录音录像;有权拒绝其它行政机关(如民宗局)的询问;有权要求仔细核对笔录,签名时可注明公安机关是否依法保障了你的合法权益等情况。

14、请问警方可以传唤未成年人吗?

答: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有责任严格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之前所述,未满14周岁的孩子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警方传唤未成年人(未满实岁十八周岁),但在传唤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十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15、如果被拘留,我应该怎么办?

答:要保持冷静,遵守监管场所的秩序管理规定,并要求警察及时通知家属和律师。如果是刑事拘留,则你无法会见到家属,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前来会见。

16、如需购买不动产,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答:家庭教会无法以宗教团体的名义购买教产,只能以弟兄姊妹个人名义提出。同时要注意:

(1)保管好不房产、土地的动产权证。不要被政府部门以“拿去看看”的名义收走。不动产权登记情况是公民个人隐私,没有义务主动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2)建议签好代持协议,以民事合同体现。

(3)购买房产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农村宅基地流转,必须是本村户口且名下无宅基地的成员之间流转。已抵押、长期出租的房产,建议不购买。

(4)购房之后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并不意味产权已经转让。

租房比购房的法律风险低,一是购房的法律关系更复杂,例如有继承、共有等问题。二是购房更容易成为攻击的对象,租房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建议将奉献款更多用于供养传道人、培训同工等方面。但各教会情形不一样,决定也不一样。

17、对方问我们买房子的钱哪里来的,我该怎么回答?

答:普通公民不是公职人员,不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钱哪里来的。所以,对于此类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无需作过多解释和回答,以免对自己和教会不利。

18、教会租房聚会,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答:(1)签订租房合同,查看房东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件。(2)不写房东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同时增加房东违约赔偿责任,约定收款账号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3)尤其注意不要扰民,搞好邻里关系。(4)如果是租用住宅,建议以传道人名义签订合同、缴纳物业水电费等。

19、房东受到压力,说我们在非法聚会,要和我们解除租赁合同,怎么办?

答:合同一旦签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所以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提起诉讼,并要求追加相关行政部门为第三人,让其出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会不愿为难房东,也可以另觅他处聚会。

20、在农村,行政机关以教堂违建为由,要求强拆教堂,或者要求送给村委会,怎么办?

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即便是违章建筑,也必须是职能部门依法拆除,不得强行要求送给其它组织,否则与抢劫无异。面对这样的情况,教会可以明确告知在复议和诉讼未终结之前,任何人均无权拆除。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权益人有权要求赔偿。如已签订合同,建议及时联系律师。

21、奉献款如何处理?

答: 建议牧者不要直接管理财务;奉献款尽量用现金,避免留下电子痕迹;奉献箱不注明标识,及时提取,避免存留;保护财务同工,不泄露其隐私。账目向弟兄姊妹公开,对外则一律保密,及时彻底清理。

22、行政机关要求我们提供账簿,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上述组织必须制作会计账簿,且不得损毁。家庭教会不是法人,没有法定做账的义务,更无义务保留电子或纸质的财务账簿。否则如果被查,可能会被按奉献款的数额处以1-3倍的罚款。

23、被问及我有没有奉献,如何回答?

答:我们如果回答说有,那么对方立即会问奉献了多少?谁收取的?如果说没有奉献,我们又在撒谎。因此,不能正面回答这种问题。有个姊妹回答这个问题时说:“圣经告诉我们,左手做的,不要让右手知道。”

24、教会书籍如何管理?

答:(1)尽量购买正版书籍。特殊的复印书籍要注明内部资料,免费赠阅,不要存放在教会。

(2)外部购入的书籍,发给弟兄姊妹时,不要收费。

(3)神学立场可疑的书籍,不要收取(避免公安机关以邪教书籍定性)。

(4)不要集中存放。

25、警察有权力进到我家里来搜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机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可知,警察或其他任何行政部门都无权非法闯入公民住宅,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有合法手续如搜查证,才可以入房搜查。

26、警察合法检查的手续是什么?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87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27、公安机关执法时,我有权拍摄监督吗?

答:有权。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2016年,公安部制发《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特意提到:“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注意,拍摄时不要过于靠近,以免影响执法,尤其不要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同时,拍摄的视频录像要完整,并及时转走发送。

28、公安机关要求登记信徒身份信息,可以吗?

答:根据《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警察仅在五种情形下可以“查验”而非“登记”身份证信息,其中可能与家庭教会有关的是第一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以及第三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其他时候人民警察即便出示执法证件也无权查验,更无权登记身份信息。事发之时录音、录像取证,并保留投诉、控告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9、行政机关要我提供同工身份信息、手机号码、行踪轨迹等,我应该诚实提供吗?

答: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基督徒应当诚实无过,不能仅仅诚实,却伤害弟兄姊妹。犹大提供了耶稣的行踪轨迹,他后来的结局如何?因此,不能对外提供弟兄姊妹的个人信息,否则就如同出卖了弟兄姊妹一样。

面对此类问题,我们可以回答:“这些都是他人的隐私信息,我不能透露,请你不要强迫我做违法的事。”

30、父母联合委托教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不对外招生,不承诺制发学历文凭,由家长签订委托协议。加强儿童安全保护,可为孩童购买意外伤害险。

31、民宗部门工作人员说,基督徒在家教自己的孩子唱赞美诗是在灌输宗教思想,是非法的,他们说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许多国际公约都有关于儿童享有接受宗教教育权利的规定。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儿童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而父母享有监护权,当然有权按照宗教信仰教导自己的孩子。如果父母按照自己的宗教信仰教导孩子是非法的,那么公立学校的老师对孩子进行无神论教育岂不是更加非法吗?

32、父母把孩子送到主内学校就学,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33、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孩子必须履行的义务,请问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显然,权利的意义在于可以放弃,或者进行其它选择。我国推行义务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全民受教育水平。如今主内学校的教育水准已经远远高于义务教育学校,因此,允许孩子在主内学校接受教育,既能实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也更好地尊重父母对孩子选择教育种类的权利。

34、教育部门对教会办学,可能对学校或家长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教育部门的主要处罚措施是教育批评和责令改正。

35、教育部门威胁说,如果不把孩子送到公立学校,就要强行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带走,请问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答: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未具法定事由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则任何人无权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如有人要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强行带离,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第三课 现场执法应对篇 (24问)

一、行政许可

1、请问没有经过政府的许可,家庭教会就是非法的吗?

答:第一、之前我们已经提到过,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是“神赋”的,而不是人赋的。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公民的宗教活动只要没有影响他人的基本权利,就不应当受到干涉。

第二、尘世的法律往往朝令夕改,而神的话语安定在天,永不废去。凡是违背圣经的法律,对于基督徒而言,并不具备良心上的约束力。

第三、家庭教会既没有危害社会,也能够自主决定,自行管理运作,事后可以依据《刑法》等法律予以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不需要设置行政许可。

2、民宗部门说如果我们不愿去三自教堂聚会,可以采取“以堂带点”的形式,这样也会得到当地部门的认可。请问“以堂带点”是什么意思?

答:“以堂带点”的堂是指三自教堂,“点”则是指挂靠在三自名下的聚会点。因此,同意以堂带点就意味着加入三自。

案例:2018年,河南某教会被民宗部门带人打砸,并抢走的圣经、十字架等物品也被当街焚烧。据了解,当年该民宗局也按照“以堂带点”政策,对此教会登记过的。可见,加入三自或“以堂带点”并不会带来真正的平安。

3、有的弟兄姊妹反映,很多教会之所以遭到打压,就是因为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如果我们不加入三自,直接在民宗局登记可否?

答: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并没有登记在民宗局的这一说法。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为了先把教会纳入管理范围,又考虑到教会不愿加入三自,常常会提出让家庭教会登记在民宗局名下直属管理。而有的教会一方面想取得合法的地位,就同意在民宗局进行登记。因此,在民宗局登记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神的心意。

案例:有一教会登记在民宗局体系下,并且取得了临时活动场所的审批公文。结果,当这家教会因开拓宣教事工而影响力增大时,各级部门立即翻脸不认人,令教会自己关门,并对牧者多方恐吓。结果,这家之前有上千人的教会又成了“非法团体”,信徒也四散而去。这些都是非常惨痛的教训,让我们看到只有神是信实的。

4、教会如果不在民宗局登记,那直接去民政局申请成立一个宗教团体,以此绕开三自和民宗局,可否?

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果教会想在民政局另行登记成为一个宗教团体,则需要先经过民宗部门的审查同意。

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而目前,国家认可的宗教团体就是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和天主教教区等宗教团体。因此,在当地已设立此类宗教团体的前提下,民政部门不会同意另行设立一个新的宗教团体。

5、教会弟兄姊妹去工商局,注册一个公司,然后以此作为遮盖,可否?

答:基督徒不能注册“皮包”公司,因为这涉嫌撒谎和欺骗。而且如果注册了公司,则公司的税务、年检等事项会耗费很多的精力,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也可以依法查处,这样反倒容易给教会增加压力。所以我们不能特意为了遮盖教会而注册一个公司,但可以把一个真实经营的公司奉献出来为神所用。因为公司不是教会的遮盖,而教会是公司的遮盖。

二、行政处罚

6 、上周我们聚会时,忽然冲进来一大波人,自称是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请问联合执法是什么意思?我们要怎么应对比较好?

答:第一、不要被对方的阵势吓住,因为对方无论人多人少都要按法定程序来履行职责。同时联合执法的成本巨大,难以形成常态。

第二、需要问清楚对方,如果是联合执法,那么问清具体是哪个部门牵头,带队领导是又哪一位,然后直接与此领导进行沟通,要求其出示执法证,并可以要求非执法人员离开教会,

第三、要求弟兄姊妹一起祷告或敬拜,以避免群体性冲突。

7、前几日,统战部门的工作人员带来公安民警、镇上的宗教专干和村委会的人员到我家,说我家的聚会是非法聚会,我该怎么办?

答:《宗教事务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统战部门属于党委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民宗局虽然归属统战部门领导,但不能以统战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对于公安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只要弟兄姊妹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则公安也不是宗教事务执法的主体。镇上的“宗教专干”也不是正式的执法人员,而只是镇政府内部分工名称。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执法权。如果你不想争辩,就请他们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为准。

8、对方来了一批人,我怎么知道哪个是执法人员,哪个不是呢?

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一部门),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因此,无论对方是谁,如果要走执法程序,就礼貌地要请他们出示执法证,否则你就有权予以拒绝。

9、对方出示执法证时,只在眼前晃了一下,我都没看清,请问这样合法吗?查看执法证要注意什么事项?

答:第一、法律规定要“出示执法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所以,如果对方只是晃一下,则你有权要求他继续出示。

第二、执法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区域、执法类别、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有效期等。有的省份还规定执法证必须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供公民查询核对,否则不得作为执法的凭据。

第三、胸牌或工作证等,不是正式的执法证。领取执法证的公职人员必须是要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由省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级政府颁发,执法证上必须加盖公章。

第四、对于仍然不规范出示执法证件的,立即以非法入侵、抢劫等事由报警。

10、有个弟兄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警察说自己穿了警服,就可以不用出示执法证,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第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因此警察没有执法证,但要出示警察证。

《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要求,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因此,当公民要求出示“警官证”时,人民警察应当出示。

第二、若不出示,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

第三、如果人民警察现场暴力执法,不要发生肢体冲突,不要有辱骂等过激行为。

第四、事后可以向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

11、前几日对方联合执法,我拿出手机拍摄,一个辅警上来就抢走了我的手机,我该怎么办?

答:第一、如果是住宅,不要轻易开门。

第二、众人要规范、团结,一起应对。所有人拿出手机拍摄取证,可以网络在线拍摄,进行网络在线行使公民监督权。手机要设置锁屏密码,以防被删除。

第三、事后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既可以对该辅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赔偿、道歉,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非法,并要求予以赔偿。

12、行政部门执法一般需要有哪些流程呢?

答: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因此,整个执法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申辩、责令整改、处罚预先告知、行政听证告知、听证、下发处罚决定等程序。因此,在作出处罚之前,民宗部门有许多的法定程序需要履行。

13、对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如上所述,责令整改和处罚预先告知,都是行政部门执法的一个程序,不是最终的处罚结果。此时要及时咨询律师,就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决定。

14、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听证?费用谁出?听证会将如何举行呢?

答:第一、当行政机关对公民拟处以数千元以上的罚款就应当告知公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取缔教会的处罚远重于数千元的罚款,根据举起轻以明其重的原则,教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申请人无需出具费用。

第三、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15、申请听证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一)应当在受到《听证告知书》的三日之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送达申请时务必取证。(二)申请听证的方式为公开听证。(三)弟兄姊妹可以去该行政机关报名参加旁听。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相关证人出席听证。(四)听证笔录必须经反复核对才能签字。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7、我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了,但不想和行政机关打官司,直接撕掉可否?

答: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则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留好以做证据,及时咨询律师,以免耽误时间。

18、查封扣押教会财产,有什么程序要求?

答:此时最重要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出具盖章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否则可以110报警说存在“抢劫”行为。同时拍照取证。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19、民宗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查封教会或扣押财产吗?

答:此部门并无查封、扣押权。《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0、如果被非法查封,我们多久可以解除封条?

答:最多60天。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1、被扣押的物品会怎么处理?

答:《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2、传道人被罚款,如果不交,会面临什么后果?

答:民宗部门不能直接划扣罚款,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其前提是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传道人被法院认定要缴纳罚款而未予缴纳,那么传道人可能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名单,给其出行、生活造成不便。所以,当牧者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定要及时聘请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3、教会如何加强日常管理,以降低执法时的风险?

答:(一)教会要有健全的管理体制,避免“一言堂”或“家长制”,这样在患难临到时,可以有众同工一起分担压力。

(二)教会不能成为他人肆意出入的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保卫,未经同意,他人不得轻易入内。

(三)安装监控视频和备用电源,方便随时取证。

(四)提高大家的保密意识,对于教会的各项情况,不要大肆张扬。尤其不要轻易上网传播。不公开教会及弟兄姐妹的隐私。

(五)不主动与国外新闻媒体联系;评论时政要慎重,牢记教会的使命;不接收外国转账资金。

24、现场冲突时,教会该如何处置?

答:(一)不要慌乱,让大家一起敬拜或祷告,保持秩序。教会牧者的阵地就是讲台,不能拱手让人。

(二)弟兄姊妹不要和执法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避免给对方给我们扣上寻衅滋事或妨碍执法的帽子。建议保持一米以上距离。此时大家应该拿出手机,一同记录取证上传,即便对方恐吓也不要停止。

(三)最后,可以当场和对方进行公开辩论,让大家知晓我们的信仰立场,借此传扬福音。

第四课 事后主张公民权利篇 (5项)

一、行政复议

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实行层级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简而言之,对行政机关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3、 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区采取了行政复议集中管理的做法。在此类地区,对于民宗等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无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4、区民宗局依据省民宗厅或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做出了处罚,我认为该依据违法,怎么办?

答: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申请。

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范围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我对派出所的拘留措施不服,应该将谁列为被申请人,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因此,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将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为公安分局)列为被申请人,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6、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注意什么?

答:(一)按照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有一个被申请人,则应提交两份材料。(二)复议机关收取材料后,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凭证。(三)拍照、录像取证。(四)如复议机关不收取材料,则直接EMS快递邮寄,将快递查询结果打印后,加盖邮戳,作为证据保存。

7、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的期限为几天?

答:复议机关应当在5天内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并告知申请人。 如此时复议机关要求你补正材料,可以视情况予以补正,但复议机关只能要求你补正一次。

8、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多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决定、答复的,申请人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逾期对复议申请不作决定、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说明理由后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吗?

答:可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且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撤回申请一定要慎重。

10、申请人可否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可以。

1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能否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答:不能。

二、行政诉讼

12、行政诉讼是指什么?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诉讼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监督。

13、如果明知法院可能不受理宗教类案件,或者很可能判教会输,为什么我们还是要去起诉?

答:一是表明教会行事光明,愿意遵守法律,不惧公开。二是增加对方任意妄为的成本,打击恶行。三是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或判教会胜诉,亦可阻止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立案时尽量回避宗教用词,使用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案由,如住宅权纠纷等。

案例:河南某地的一间农村教会,已依法取得房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被当地国土部门责令拆除并罚款。期间,国土部门或人民政府均未制发公告限期拆除。经查考,许多相关案例表明,如该房主提起诉讼,则极有胜诉可能。但该房主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导致处罚决定书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令自己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14、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还是必须要先提起复议?

答: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既可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1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对联合执法的行为不服,又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如果复议决定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同列为被告。

对于联合执法,简而言之,谁在文书上盖章,就告谁(如果对方不盖章,有证据时亦可告)。具体的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当地主内专业律师。

16、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

答:第一、法院可以依法审查7天,再决定是否立案。但记得索要收取材料的证明。

第二、如果应受理法院违法不予立案,也不出具裁定书,则当事人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起诉。

第三、可以同时申请人大的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17、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的期限各是多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信访

18、信访是什么?与走访有什么区别?

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包括信件信访和走访。

走访是指当面去信访部门上访的一种方式,要求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如有跨级走访,则可能面临行维稳部门打压的危险。

“信件信访”,成本低,可以向任何有关机关部门投递“信件”,写明具体部门、地址、负责人名字即可。即便对方没有回信、回电也没关系,继续持续为之,因为会产生体制内的“信访评估”效应。

与走访相比,信件上访具有成本低、影响面广的优势。因此,教会如有信访事项,建议尽量采取书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19、问: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受理情况是否要答复信访人?

答: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因此,信访件一定写明姓名和住址。

20、问: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的时限是多少?

答:行政机关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1、问:信访有效吗?

答: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必须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如有单位或个人被投诉较多,则可能影响其政绩考核。从而给其形成压力,迫使其解决民众问题。

四、检举控告

22、“检举控告”的具体内容指什么?

答:简单来讲,包括向司法机关、纪委监察机关、行政机关提供被检举控告人违法违纪的线索,要求予以追责的行为。

23、是否必须是侵害了我本人的合法权益,我才能予以举报?

答:否。任何公民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司法机关予以举报,但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实事求是,不能诬告。

24、对于涉及信教公民权利的案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各自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答:如前所述,各机关对于公民的举报材料,均应当接受,然后移送至有权管辖机关。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管辖普通公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损害财物(如打砸教会)等罪名,法院管辖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或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非法入侵公民住宅、侵犯通信自由、故意伤害等)、检察院管辖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枉法裁判等罪名;监察委管辖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罪名。这些罪名均有相应的立案标准,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25、如何写检举控告信?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1)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部门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名称,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举报内容,此部分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受理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要予以夸大。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书证物证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联系方式与要求。举报包括实名和匿名两种方式。一般而言,实名举报会优先处理。

五、游行示威

26、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游行示威,风险高吗?

答:在实践当中,教会有时依法走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依然难以取得一个合理的结果,有时甚至法院还不予立案。游行示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方式,受《宪法》所保护。由于其社会影响大,有时能取得较好效果。

27、公民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游行示威活动?

答:《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28、公民如何申请游行示威?

答:《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结合《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游行示威必须由负责人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且游行示威所在地必须是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29、主管机关收到游行示威申请后,逾期不予答复怎么办?

答:《游行示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因此,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录音、录像、接受材料证明、EMS快递单及查询结果等),以能客观证明提交过书面申请材料。所以,建议提交申请时,由多人同行一起去取证。

30、公安机关不予许可怎么办?

答:依据《游行示威法》第十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不能随意禁止公民游行示威。公民对公安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对其复议决定不服,公民可以再行提起诉讼。